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风险自测服务。 市发展改革、司法、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强化涉外经营合规风险意识,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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