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 (二)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 (四)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 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市场主体采用前款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强制约谈企业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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