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权益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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