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承诺书样式,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