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 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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