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