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颁发证照的事项,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正式环节;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领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中提取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比对的依据,比对结果可以作为业务办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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