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欠缺的申请材料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办理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关键性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决定前补齐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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