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 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 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