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有效解决生效裁判决定执行难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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