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的原则,实施无差别办理。 探索建立政务服务首席代表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