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告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