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