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