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设置非必要服务办理前置条件、不履行红线外配套建设的责任、未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或者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