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推行区块链发票和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广泛使用; (六)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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