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但是,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前款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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