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九条 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