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超越法定职权; (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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