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五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