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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