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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