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未按规定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公立中小学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