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每周开放时间少于五十六小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未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管理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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