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