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健身活动的名称规定的,由活动举办地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活动组织者改正;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