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 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