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服务指导,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群众健身活动; (二)传播科学健身知识; (三)传授科学健身技能; (四)开展健身安全指导; (五)宣传全民健身活动; (六)引导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市民义务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对长期坚持提供义务服务的,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应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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