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体质测定站,为市民提供免费体质测定,并开展健身咨询服务。 体质测定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体质测定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区级体质测定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测人员; (三)配置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器材; (四)配设公开信息平台。 鼓励街道、社区设立体质测定站。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体质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