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 (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八)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