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