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