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