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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