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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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市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4. 信息工程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须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非政府投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 3. 信息产...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对于安全保障的检...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接入手续,并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擅自修改、删除信息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及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