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须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