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