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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