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