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