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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