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 (一)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 (二)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经处理、复查后仍然不服的; (三)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国家机关或者自行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