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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