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后,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杏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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