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办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实清楚,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请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受理、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结论以及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主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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