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其他单位转送处理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