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的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经审查可以调解且调解后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 由国家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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