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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