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者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国家机关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该告知信访入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 国家机关应当自处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