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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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2. 对国家机关...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市、 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 区人民代...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一年度信访工作年报,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国家...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信访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信访事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煽动、串联、胁迫、 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 区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国家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其诉求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责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时,应当核实信访人身份。 代理他人提出维护合法权益请...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向国家机关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者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国家机关应...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备查。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的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经审查可以调解且调解后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 由国家机...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办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其他单位转送处理函之日起六...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后,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 (一)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条 信访听证会由国家机关负责人主持,也可以由国家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有关负责人主持。 信访听证会应当通知信...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一条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二条 信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 听证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信访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制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辖区信访工作,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 ...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 向社会公布接待...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 区、街道应当设立有关国家机关进驻的联合接访场所,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信访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员制度。信访监督员从人大...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信访事项的公开电话号码。建立方便信访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1. ...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当向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备案并由市、...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访人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国家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区包含光明、坪山等管理区。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